《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种法律法规都约束着非油品销售业务,企业要知规矩、立规范,销售企业的非油品业务是在加油站营业场所进行的,无论是自营还是采用其他经营方式,一旦发生问题会影响企业形象,且经济损失和附带管理责任在所难免。非油品业务涉及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复杂多样,不仅要像成品油零售一样加以规范,而且必须注意防范较成品油零售范围更广的各类经营风险。 制度规范与风险防范 作为国有企业,中国石化非油品业务在财务管理上首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纽约证交所的上市企业,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的第302和第404条同样适用于中国石化的非油品业务。 由于我国没有在美国上市的商业零售企业,目前可以考虑借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内地商业零售企业(如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等)的规章制度,抓紧制定颁布适用于中国石化非油品业务的管理制度。在此之前,为维护企业形象,能满足下列法律条例约束、正规运作的企业才可以从事非油品业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开始执行,对《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民法通则》等法规中未涉及的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害问题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着重明确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的义务。依据此法规,非油品业务要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先行赔付”现场处理纠纷制度,同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不当行为。 《产品质量法》在1993年颁布实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履行义务的主要参考法律文本,重点是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据此法规,非油品业务“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食品卫生法》1995年开始实施,非油品业务涉及食品销售的要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对销售的食品必须保证提供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执行,非油品销售在提供对方折扣时必须要明示,促销商品时要控制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度不突破5000元,除规定情形外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由于加油站油品零售和非油品业务密不可分,对该法规定的“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条款要严格遵守。对商务部等5部委2006年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有针对性地做安排。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基础上,当前被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需要作为从事食品销售的非油品业务工作重点注意事项,该规定要求“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志,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