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去世一年还能把其拥有的加油站产权转让给他人?这一不合常理的事情引发了潮安县庵埠一加油站的产权争夺战,目前围绕加油站产权的官司已在潮州完成一审,被告不服已上诉到省高级法院。
产权转让发生在法人代表去世后 潮安县庵埠镇某加油站设立于1995年,设立该加油站的申请人是郭某良,设立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的法人代表也是郭某良。2000年11月郭某良去世。2001年6月,洪某深向潮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投资转让协议》公证,这份公证的内容主要为“郭某良将原投入加油站的真实出资100%转让给洪某锋(系洪某深的儿子)”。取得公证书后,洪某深随后持公证书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变更,把加油站的法人代表变更为洪某锋,工商部门批准了此项变更。2006年,郭某良的儿子郭某洲和郭某涌持父亲死亡和火化的证明,指出加油站的产权变更发生在父亲过世之后,对方假冒了父亲的签名伪造了公证书,随后郭某良的儿子和家人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随后撤销了公证。郭家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此前对加油站所作的企业变更事项,并按申请把郭某良的二儿子郭某洲登记为加油站的法人代表。
一审判决加油站产权为双方共有 洪某深认为郭某良的儿子及家人的一系列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霸占了他的合法财产,于是在2007年5月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加油站所有资产为自己所有。洪某深在起诉书中称油站是自己投资,为了不违反干部不准经商的规定,才借用与关系要好的堂兄郭某良的名字登记,登记材料中郭某良的签名均不是郭某良手笔。虚构郭某良转让出资的事实目的是为了恢复油站的真正权属,避免今后出现财产纷争。
郭某洲则在答辨中认为洪某深只是农村干部,根本不属政府禁止经商的人员之列。洪某深一直当村干部,根本不可能有投资建设加油站的经济能力;与此相反,父亲以前一直在做生意,积累的资金就投资在这个加油站。父亲因为没读过书,不识字,因此申请登记加油站的材料都是由别人代做,签名也委托别人签。2006年发现洪家要霸占加油站,经查才发现他们已伪造文书转移产权。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双方都没有证明自己对加油站拥有全部产权的足够证据,郭某良申请工商登记的资料不是亲笔签名,违反有关规定,因此缺乏证据证明他是企业的原始投资人。因此判决洪某深为加油站共同投资人。
郭某洲及亲属对一审的判决不服,目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