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目击:油价上调前夕津城司机排队加油(图) 发展改革委通知做好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工作 品 种 基准价格(元/吨) 零售价格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II) 6940 7495 5.60 93号汽油(II) 7356 7945 6.03 97号汽油(II) 7773 8395 6.38 0号柴油 6475 6993 6.04 正5号柴油 6346 6853 5.92 正10号柴油 6216 6713 5.80 负10号柴油 6864 7413 6.40 负15号柴油 6993 7552 6.52 负20号柴油 7187 7762 6.71 负30号柴油 7317 7902 6.83 负35号柴油 7446 8042 6.95
记者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为应对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缓解迎峰度夏用油压力,改善成品油市场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决定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调整天津市汽油、柴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本市90号汽油( = 2 \* ROMAN II)(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由5940元调整为6940元,提高100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5475元调整为6475元,提高1000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零售基准价上浮8%后,90号汽油( = 2 \* ROMAN II)每吨为7495元,0号柴油每吨为6993元。
二、非标准品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由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按标准品价格与国家规定的汽、柴油品质比率相应调整。
三、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执行差率管理。凡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四、供渔业、林业和农垦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基础上,按上下浮动8%的幅度,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格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五、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六、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做调整。
七、液化气出厂价格不做调整,凡已擅自涨价的,必须立即退回到原有的价格水平。
八、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切实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千方百计增加成品油供应,合理安排调运,加强对加油站的督促和约束,严禁惜售、囤积,做到不停供、不限供,防止出现局部断档缺货现象。要督促所属加油站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
九、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从严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努力稳定主副食品价格,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要会同成品油销售企业切实做好价格调整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
十、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于6月22日中午前将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社会各方面对调价的反映等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